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食药监许[2010]447号 2010年11月15日 发布
各省、殊用申报同时应提交申报资料复印件与首次申报资料原件一致的保证书,现就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作出如下规定:
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原因首次申报未获备案需再次申报的,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食药监许[2010]447号 2010年11月15日 发布各省、
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申请人应当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可提交其他首次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自治区、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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