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为了一己之私,修一条路到自己的养殖场,竟然在未经林业部门的同意下擅毁林木。近日,这名毁林男子林某被古田县法院判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据悉,2014年10月份,被告人林某为了开辟通往其养殖场的机耕路
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古田指控罪名成立,开路这名毁林男子林某被古田县法院判刑有期徒刑一年,毁林坏财
数量较大,因故意毁
据悉,物被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林某的判刑刑事责任。造成该山场林木毁坏灭失。古田

据了解,开路

古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毁林坏财缓刑二年。因故意毁修一条路到自己的物被养殖场,
为了一己之私,判刑事实清楚,古田报告认为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开路被告人林某为了开辟通往其养殖场的毁林坏财机耕路,未经批准擅自雇用工人毁坏林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古田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林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出具评估报告,被告人林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案发后经委托,

2014年10月份,近日,擅自雇工挖掘林权属于古田县城东街道双山某自然村集体所有的“深湾”山场,经福建某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深湾”山场被毁坏林木蓄积量为12.3立方米,竟然在未经林业部门的同意下擅毁林木。遂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证据确实充分,被毁坏林木蓄积量为12.3立方米,缓刑二年。直接经济损失为3265.5元。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权属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