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刘国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可不立即执行。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刘国强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2亿余元,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对其判处死刑,
今天(11月8日),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同时,不得减刑、具有法定、情节特别严重,假释。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被告人刘国强利用担任辽宁省副省长、大部分受贿赃款已追缴到案,项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