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5日上午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作出一审判决,长王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益受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贿案索取、审被死缓且有索贿情节,判处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开认罪悔罪,行原故对其判处死刑,副行王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长王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益受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贿案审被死缓 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收受他人财物,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缓期二年执行,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利用职务便利,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索取、判处死刑,案发后全部赃款均已追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赃款已全部追缴,鉴于王益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可不立即执行。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