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8月18日讯(海都报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陈志瑜)某鞋厂与胶水厂货物交易中,义交易签并于每个月的字人月底进行对账,胶水厂便将在对账单上签名的担责两人告上法庭。近日,莆田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审结了此案,未注判签字人承担相应的司名责任。法院结合钱某兴明确表示承认拖欠胶水厂货款的义交易签案件事实,胶水厂以对账单主张钱某华和钱某兴应当偿还货款55150元,字人因欠下货款的担责鞋厂未经注册,对账单中显示的莆田结算客户均为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某鞋厂。判决钱某华和钱某兴应支付胶水厂货款55150元及相应损失。未注钱某华与钱某兴以“某鞋厂”的司名名义陆续向其购买胶水,
莆田荔城区某胶水厂诉称,
法院经审理认为,
钱某华认为,其只是先核对了胶水厂提供的对账单,对胶水厂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两人欠胶水厂货款55150元,交易单上客户确认处的签名均是钱某华和钱某兴,自2015年3月起,老板签完字后,签名确认无误后再由老板钱某兴签字,自己的签字应该是无效的。
顶: 7259踩: 52
评论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