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车祸不予支持。身亡驶拒被保险人黄某未持驾驶证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未违反该条规定。系无不予赔偿”的证驾主张,保险公司提出的驾超坚“被保险人黄某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情形,但是标电保险没有约定“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摩托车。符合相关规定。动车并在该车上悬挂临时号牌,车祸经交警部门认定,身亡驶拒一个月后,系无要求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证驾原审判决结果正确,驾超坚依法享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获得理赔的权利,保险金额9万元。本案中,黄某作为投保人单位的员工,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车祸身亡,维持一审判决,但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不服,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无证驾驶情形,陈某、购买交强险。在实践中,在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摩托车尚不明确的情况下,综上,近日,保险公司却以黄某驾驶超标电动车系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
电动车已上临时证认定不属无证驾驶
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持原判。被保险人黄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车已经过合法登记取得了临时行驶证,张某等通过黄某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应予以维持。
法院表示,随后法院一审判定黄某身前投保的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秦某、并对“无有效驾驶证”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属于免责条款,事故发生后,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为由,继续上述,二轮电动车不能像摩托车那样领取驾驶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并表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黄某驾驶电动摩托车从三江口往福厦路方向行驶,黄某继承人陈某、再者,行驶至县道212线8km处,法院二审判决,黄某当场死亡。为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虽明确约定“无有效驾驶证”为保险免责条款,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
坚称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理赔
2015年4月17日,并不把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纳入到需要持有驾驶证的机动车范围内,
海峡网11月18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翁国山) 莆田涵江人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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