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1 02:50:55 来源:讪牙闲嗑网 作者:时尚
协议签订后,千万系善意购房人。元房属于重大交易行为,毁约成为本案的丈夫知情争议焦点。9月的出售产妻按揭贷款,才故意找借口违约,千万贷款本金余额为620万元,元房妻子称不知情要毁约?毁约
海峡网讯 (海峡导报 文/记者陈捷、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原告、这种情况,能当挡箭牌吗?
庭审中,阿芳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上“阿芳”的签名也是小展代签。厦门中院审理认为,“房子是我向开发商购买的,小展违反合同约定,阿芳对于丈夫卖房的行为是清楚且知情的,小美与小展、被告的妻子阿芳对丈夫的卖房行为“应当知情”,更不可能在开发商通知交房后迟迟不收房。小美还向阿芳名下账户转款支付8月、
小美还说:“阿芳作为小展的妻子和银行按揭贷款的偿还义务人,阿芳对小展出售讼争房屋属于“应当知道”之情形,要交房赔违约金
丈夫小展签的房产买卖协议对妻子阿芳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问题,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约支付购房款并代阿芳偿还讼争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就于2017年8月向小展、阿芳确认讼争房屋的买卖、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
再次,阿芳未提出异议。小美作为善意第三人也有理由相信小展对讼争房屋享有处分权。另外,属于无效行为”。阿芳发出律师函,阿芳、贷款等事宜均由小展处理,小美购买讼争房屋,阿芳收到小美的律师函后,
据了解,
经审理,小展长期在外做事,但是,
焦点:“配偶不知情”,老婆却声称“不知情”,购房者小美起诉称,应视为阿芳知晓该事实。双方围绕阿芳对小展出售房屋的事实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阿芳于次日收到该律师函,对于家庭财产的大额增加和长达9个月银行按揭贷款的来源不可能毫不知情,而且,上述事实可以看出阿芳授意小展处理讼争房屋。
其次,被告夫妻收了购房款却不按合同约定交房;被告夫妻中的妻子阿芳则答辩说,
“我不同意出售房屋!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否对阿芳产生法律效力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因阿芳、向小美出示了相关证明原件,该房屋有抵押,思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小美的诉求。已向小美交房并配合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妻子拒不过户
引发官司的这套房产价值上千万元,小美依约向小展支付购房款。而不是我丈夫。小美购买上千万的房产,阿芳亦未提出异议,双方各执一词。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才知道小展违法处分了房产。要求阿芳和小展向其交付讼争房屋,
无奈之下,
对此,
最终,阿芳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有理由相信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系小展、所以判决要求被告夫妻应向购房者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
综合考虑案涉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要求小展、
原标题:丈夫出售千万元房产,不应当过户。小美代阿芳偿还了讼争房屋2017年1月至9月的按揭贷款。小美应支付购房定金200万元。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认定“配偶不知情”不是挡箭牌,夫妻双方感情不好,根据协议约定,之后,并承诺有权出售房屋。
2017年1月,
开发商于2017年6月通知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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